動物不應被視為財產(下篇)




► 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the principle of equal consideration)

「若我們要言行一致的宣稱自己是真的在乎與考慮動物的利益的話,那我們只能且必須採用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Gary說。什麼是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簡單來說,就是若情況相同或相似,我們的行為也應相同或相似,除非有理由不去那麼做。舉例來說,若你是一名老師,有兩名學生A與B,在期中考中,數學都考了100分,那麼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在數學這科上,你應該給他們相同的成績,不可以任意的為A的成績加權(比方說乘以110%),而不為B的成績加權。他認為,這個原則是道德的核心,任何缺少它的道德理論,都不可能是一個好的道德理論。

那麼人跟動物之間有什麼相同的利益是我們應平等的考慮的呢?Gary認為是「不受痛苦」的利益。因為,他說「儘管人與動物有許多的不同,至少有個重要的相同之處是我們早已知道的:我們都會感到痛苦」。很多人也許會認為,平等的看待人類與動物不受痛苦的利益是很激進甚至荒謬的,對此Gary的意見是「如果你認同人道對待原則,則應平等的看待人與動物不受痛苦的利益」,這是因為人道對待原則要求我們不可對動物造成「非必要」的痛苦,這表示只有在人跟動物的利益「真的」有所衝突,且人的利益大於動物的利益時,我們才可對動物造成痛苦。也就是說,若動物的利益大於人的,則不應傷害動物;若人與動物的利益是相等的,則要不是都不傷害,就是都傷害。也因此,如果我們認為動物不應受到非必要的傷害與痛苦,我們應將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應用在動物之上。

► 人類被視為財產的後果:奴隸制度

如之前所說,Gary認為人道對待原則與其所蘊含的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之所以無法被實踐的原因是「動物被視為財產」,然而,人道對待原則與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都不是Gary的原創,而是來自於Jeremy Bentham,那為什麼他沒有認為我們不應將動物視為財產呢?Gary認為這是因為他認為即使動物被視為財產,也不會妨礙其利益被平等的考量,Gary認為這是錯的,理由如之前所說,一是不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財產就構成對於財產持有者的「痛苦」,二是即便動物與人的利益被視為同等重要,除非平等的待遇對於其持有者有利,通常將其視為財產的持有者都不會這樣做。且正有人類被視為財產,因此其利益不被平等的考慮的不堪歷史,可以作為借鏡:黑奴制度。

Gary發現「黑奴與動物被視為財產的制度,有結構上的高度相似性」:如動物,過去的黑奴被視為財產,可以被交易、抵押、清償債務、贈與;若有一奴隸主傷害其他人的奴隸,他所負的責任不是傷害奴隸,而是傷害「他人的財產」;奴隸不可簽訂契約、不可提告或被告,不可像自由人般擁有基礎的權利與義務。Gary也發現,縱使如此,奴隸仍被承認為具有「不受痛苦」的利益,如有一本支持黑奴制度的書中寫著「奴隸雖然不是理性的,然而是上帝的創造,有感受痛苦與快樂的能力…… 難道人們心中的聲音沒有告訴自己對奴隸造成非必要的痛苦是種罪惡嗎?」。另外,其實也有意在保護黑奴的法律,只是幾乎完全沒有發生效用,因為這種法律通常都給奴隸主很大的迴避空間,如北卡羅來納當時的法律說「殺奴隸與殺自由人同罪,然而不適用在違法的奴隸、反抗主人的奴隸以及因適當管教而死的奴隸」;也有即便黑奴被殘酷的毆打而法官仍說「我們不允許奴隸主的權利在此正義的法庭上被議論」。法庭更區分對奴隸私下教訓與公開的懲罰,而公開的懲罰有可能導致奴隸主負擔法律責任,Gary說「這並非因為傷害的行為是無端的或是殘忍的,而是因為它妨害了社會的秩序與安寧,而如果被打的是一隻馬,法律也會如此判斷」。

「奴隸福利法與動物福利法失敗的原因是完全相同的,他們對我們使用財產的方式不構成任何有意義的限制」Gary說,在法律上,奴隸作為財產的利益,總是勝過奴隸自身的利益,如動物做為財產的利益,總是勝過動物自身的利益。且如人們假定動物持有者若是想藉此動物獲取經濟利益,會給其應有的照顧,因人們認為若不這樣做,不利於動物持有者自己,基於同樣的理由,人們也假定奴隸主會給奴隸應有的照顧。當然,並非沒有善待奴隸的奴隸主,然而,Gary說「這不是出於奴隸的權利,而是其主人的慈善。而奴隸制作為法律制度,無可避免的會讓人們被作為物品一般的對待」,更說「平等考量原則無法被有意義的應用在那些被視為他人資源的人的利益之上」。

在走過那段歷史後的現在,我們已認識到人們不應被視為資源、財產,且種族不是我們可以這麼做的理由,我們瞭解到人們的利益不應因其膚色、種族、性別等因素而被輕視甚至忽略。而我們所認識的其實就是「相同利益平等考量原則」— 我們知道了「不受傷害的利益、投票的利益、言論自由的利益等等對每一個人都是相同的,故我們應平等的考量每一個人的這些利益,且種族、性別等因素不能作為差別待遇的理由」。那我們應如何確保人們的利益不被不平等的考量?Gary認為答案是「權利」,「權利是基於保護個人而產生的道德思想,它是每個人的防火牆,讓我們可以不受國家、大眾的侵害,即便代價是社會整體利益的減少」他說,他認為如果我們真的承認且重視人們不被做為財產的利益,那我們只能用「權利」來保護它,而事實上,人們正是如此做的,如《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所明訂的「任何人不容使爲奴役;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予以禁止」,這表示不論人道與否,我們反對一切形式將人類做為奴隸的制度。

► 黑人不是財產,那動物呢?

然而,人們忽略了動物,人們仍將動物視為財產並奴役著他們,進而使平等考量原則不可能被適用於動物,Gary認為這是錯的,他認為我們應將此原則應用於動物,進而承認任何有感知苦樂能力的動物,都有權利不被視為財產、手段與工具。他問道:「有沒有任何道德上合理的理由讓我們可以不將不被視為財產的利益延伸到動物之上?」更問道:「我們為什麼認為可以吃動物、獵殺動物、在馬戲團與動物園內拘禁與展演動物、在實驗與競技當中利用動物,或以任何其他不論多麼人道,我們絕對不會認同可以施加於人類的方式對待動物?」。對這些問題,通常人們的回答會訴諸那些他們認為人類擁有但動物沒有的特質,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答案即是「因為動物沒有自我意識」,而為什麼人們會這樣想?這是因為人們認為一隻正在爬樹的動物不會意識到「是我正在爬樹」。對此想法,Gary的回應是「感知能力不是目的本身,而是生存的手段,動物感受痛苦是為了避開對其有威脅的環境,感受快樂是為了促進其生命的發展。就像人類會為了活著而承受巨大的痛苦,動物不只會承受,更會給自己造成極大的痛苦—有些被捕獸夾困住的動物會咬斷自己被夾住的腳」。

Gary也引用了許多現代科學家的說法,以反駁上述答覆,在此列舉一些以供參考。生物學家Donald Griffing說:「當一隻動物有意識地感知其攀爬、奔跑與追趕獵物的動作時,他必然也知道是誰在做這些事情」,更說「若動物有意識其感官知覺的能力,那否定他們有某種程度的自我意識就是武斷與不合理的」。研究中風、癲癇與大腦損傷的神經科學家Antonio Damasio認為有「核心意識」(core consciousness)的存在,這種意識不依賴語言、記憶與推理能力即可存在,他說「核心意識讓生物有了一個自我處於一個時間(現在)與一個地點(這裡)的感覺」。

還有一些特質,被視為是只有人類才擁有的,如語言能力、抽象思考能力、道德判斷能力等等,Gary認為這些都不可能只有人類才具有,他說:「認為人類擁有其他動物所完全沒有的特質是與演化的事實不相符的」,如演化論的提出者達爾文所說:「人與較高階的動物在心理層面上的差異雖然很大,但絕對是量而非質的差異」。也如靈長類學家Frans de Waal所說:「誠實、罪惡感與對倫理困境的權衡都可以被追溯到大腦的某些區塊。也因此,即便我們在動物身上發現這些現象,也不該感到太驚訝。人腦是演化的產物,儘管其較大的體積與高度的複雜性,與其他哺乳類的中樞神經系統在基礎上還是相似的」。

Gary認為,縱使有些人類才有的特質或能力,他們也無法作為在道德上偏好人類的理由,因為不論這些理由是什麼,都是武斷的,他說:「什麼讓使用語言與在鏡子中認出自己等能力,比起飛行或在水中呼吸的能力,在道德上更為重要?答案當然是:人類說的就算」。又不論這些特質或能力是什麼,顯然都會有因缺陷、疾病或尚未發展成熟的人類缺乏他們,如沒有語言能力的新生兒、缺乏抽象思考能力的智障者或是自我意識低迷的植物人等,但難道因此我們會認為可以奴役這些人嗎? 如果不,那為什麼這些可以作為我們繼續奴役動物的理由呢?


📖相關連結:

動物不應被視為財產(上篇)/https://goo.gl/oeJ297
動物不應被視為財產(中篇)/https://goo.gl/X2HmnV
效益主義如何看待動物權利/https://goo.gl/t95KYL
何不食肉糜?/https://goo.gl/PjXFJj

📖 參考資料:
本文取材與編寫自《Animal Rights - Current Debate and New Directions》中由Gary L. Francione所寫的〈Animals- Property or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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